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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调查,上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虽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证据确凿。
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应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旅游领域)第22项,“拒不改正的”,应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应给予上述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25日,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适当。
2026年8月27日,向上述当事人公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截止2026年10月10日,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上述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威海市世昌大道45号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旅游执法科
联系人:张科端 联系电话:0631-5811179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