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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上述当事人,2025年2月24日,向上述当事人公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截止2025年4月15日,上述当事人未在公告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5月12日,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上述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上述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7月7日,上述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上述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上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处以给予上述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威海市世昌大道45号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旅游执法科
联系人:张科端 联系电话:0631-5811179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