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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文综罚字〔2023〕16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04 11:52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访问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武长江


(威)文综罚字〔2023〕16005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员业务

当事人于2023年4至5月份以国通旅行社的名义在刘公岛景区进行了9次团队票购买。

在带团过程中,当事人进行了带领旅游团队、安排旅游行程和为游客购票等导游活动。

《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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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