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百方游猎(威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71000MA3QGLTB5F
负责人:KANG JINSEOK
住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武汉路西、永乐路南、土地所对面创业创新基地203室
2021年7月12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文化和旅游局《线索移交通知》称:百方游猎(威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后未依法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经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开设质量保证金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银行担保,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7月12日,经批准以一般程序立案。
7月1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空置,现场无工作人员。
7月1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备案的电话进行拨打,查明备案电话不是当事人的电话。因案件当事人无法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7月14日在《威海日报》第六版刊登《公告》:责令当事人于7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7月28日公告期满,当事人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
8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经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未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银行担保。经公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主要证据如下:
1.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交通知》和2021年7月12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立案前当事人未在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未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银行担保。
2.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该旅行社营业执照1张,证明当事人为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限公司。
3.7月14日在《威海日报》第六版刊登的《公告》,证明就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2021年7月30日截图1张,证明本机关公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登记地址空置,现场无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系经审批取得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未依法提交银行担保。经公告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行政处罚类第22项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9月9日,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威海市世昌大道45号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旅游执法科
联系人:张科端 赵文汇 联系电话:0631-5811179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