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那两种?
答: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4、对受到处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5、什么是从轻和减轻处分?
答: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6、什么是从重和加重处分?
答: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7、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8、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0、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1、违反纪律行为分为哪六类?
答:(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3)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4)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5)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6)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12、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3)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情节较重的。(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9)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1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1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13)对抗组织审查。(14)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1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1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1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1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5)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8)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9)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1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1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1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15)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1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的。
14、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5)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1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1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1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1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1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17)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18)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20)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21)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2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2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2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25)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15、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2)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4)损害群众利益,如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5)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6)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16、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3)不按规定处理违纪党员,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8)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1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1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1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13)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7、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4)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9、《条例》中“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部分,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范围。
20、“生活奢侈,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
答:“生活奢侈,贪图享乐”主要指党员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