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抽查事项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 | 对出版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 | (1)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2)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3)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4)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5)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 | (1)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 | (1)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 | (1)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 | (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3)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5)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 | (1)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内营业的 (3)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1 |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2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4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5 | (1)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3)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9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0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1 | (1)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2)对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3)对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4)对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5)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2 | 对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3 | 对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5 | 对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6 | 对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7 | (1)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3)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29 | (1)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对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5)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0 | (1)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1 | (1)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2)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2 | (1)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7)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3 | (1)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的 (2)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5 | (1)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3)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6 | (1)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2)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3)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7 | (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2)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3)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5)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6)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8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39 | (1)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2)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3)对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5)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6)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7)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8)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0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1 | (1)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对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2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3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末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4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机事业法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5 | 对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6 | 对违反规定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7 | 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及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8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49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0 | 对违反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1 | (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2)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3)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4)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5)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6)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7)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8)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9)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10)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1)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5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6 | 对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
57 | 对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58 | 对期刊出版单位内部发行的期刊未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
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0 |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1 | (1)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3)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规载明有关事项的 (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5)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6)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7) 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8)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2 | (1)对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2)对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3)对委印单位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未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的 (4)对印刷时,未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省略或假冒、伪造编号的 (5)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传播到境外,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的 (6)对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的 (7)对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3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4 | (1)对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2)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3)对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4)对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5 | (1)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对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3)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复制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6 | (1)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2)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 (3)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 (4)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5)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7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 《复制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8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电影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69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2)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 | 《电影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电影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或者不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接收电视节目的。 | 电影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2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
74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
75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2)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3)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4)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5)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6)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7)对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 (8)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6 | (1)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2)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3)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7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79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1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2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共用天线系统;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擅自使用、变更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或者擅自改变台址;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批准承建电视工程的;使用未经认定的电视设备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3 | 对干扰、影响电视专用频道节目的发射、传送和接收者的视听效果,侵占电视专用频道的单位和个人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4 | 对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拒绝缴纳收视维护费的;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管理费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5 | 对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内容的电视节目或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未经许可制作的电视剧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6 | 对无线电视台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第一套电视节目,播出自办节目时,未出示自己的台标和呼号;有线电视台未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省和当地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播放的录像制品未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不能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7 | 对转播台、差转台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电视台的节目,未经批准,插播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未用于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8 | (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3)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4)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未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5)对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6)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7)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89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0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1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2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3 | (1)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3)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4)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5)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4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6 | (1)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7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8 | (1)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3)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4)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5)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6)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7)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8)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9)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99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0 | 对违反规定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1 | (1)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2)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4)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5)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6)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7)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8)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9)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10)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11)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2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3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4 | 对未经批准设立广播电台、广播转播台,开办小调频广播;未经批准开办无线广播电台专业台,增加节目套数;未经批准开发利用副信道;擅自变更台址,改变频率或功率等技术参数;广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广播设备从事广播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5 | 对干扰或影响广播节目的发射、传送、接收,侵占广播专用频率的任单位和个人的 | 《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6 | 对广播电台、广播转播台、小调频广播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整转播中央、省和上级广播电台的节目;经批准播出的自办节目,不符合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效益的;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节目的 | 《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7 | (1)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8 | 对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09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10 | (1)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2)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3)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4)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11 | (1)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12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
113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的查封或者扣押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3% | 一年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