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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起旅行社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处罚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19 10:58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访问次数:

一、深圳市泰阳国际旅行社威海分公司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处罚。根据《威海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寨子营业部存在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应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威海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30日